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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 护 词(判处缓刑)
来源:沈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量:303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柳某母亲雷某春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柳某的量刑及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
柳某家庭生活本已十分艰难,前几年一直拿着农村低保。在柳某交通肇事案发后,柳某及其家属多方面筹集赔款,现被告人亲属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受害人家属对柳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贵检察院对柳某不予起诉所以,从安抚受害人家属,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的角度讲,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希望贵单位酌情考虑这一情节。

二、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柳某于2019年1月8日采取的驾驶证,截止到事故发生时才3个月,尚在实习期,并无丰富的驾驶车辆经验,而因为老板陈满极一直电话催促,导致其内心非常着急,本事事故的发生证实因为其驾驶经验不足造成的,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柳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

本案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柳某在接到通知后于2019年4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到案件具体情况,且尚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柳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有良好的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被告人柳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柳某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

被告人柳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柳某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是过失犯罪,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考虑到其为在校大学生,恳请法庭给被告人柳某一个重返校园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被告的行为构成自首,其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情节等,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柳某依法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岚敏律师

2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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