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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来源:沈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量:48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黄某配偶肖恒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上诉人黄某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仅针对查明的部分事实及上诉人黄某的量刑及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未考虑实际案情,对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是否取得谅解、角色、地位、作用、获益没有甄别

其一、上诉人黄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严咏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严咏的谅解,该事实有受害人严咏提供的《谅解书》为据,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其他受害人的谅解,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某和滕国参与诈骗的数额均是人民币152005元,而滕国从案件侦查到原审法院判决期间从未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从未取得任何受害人的谅解,原审法院也认定对上诉人黄某取得受案人谅解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确是上诉人和滕国处同样的刑期及罚金,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黄某的量刑过重。

其二、原审法院仅凭犯罪数量就依法认定上诉人黄某作用积极,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认定错误。事实上,从分赃的比例可以看出,从盗刷被害人严咏信用卡人民币46405元、被害人黄俊信用卡人民币60600元后,三方约定林念分取二分之一,上诉人及滕国各分区四分之一。从盗刷被害人赵卫信用卡人民币4.5万中,约定的分赃比例为上诉人和滕国分红30%,“算你狠”的分红70%,因此,上诉人仅分取到较少的利润,属于从犯。且从其他被害人的吃住及分工均由滕国进行分配可看出,滕国起到组织、领导、策划的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黄某系从犯。

、上诉人存在多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未客观全面适用有利于上诉人的相关量刑情节

第一,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上诉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目的也只是为了挣点生活费,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因此,上诉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第二,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上诉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由于上诉人黄某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且有年迈的双亲需要赡养,幼小的孩子也需要父爱,其已经认识要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

第四,上诉人黄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其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待了犯罪行为,并真诚悔罪,更进一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未考虑实际案情,对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获益没有甄别,且上诉人存在多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未客观全面适用有利于上诉人的相关量刑情节。请求贵院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上诉人予以改判,这样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促使上诉人积极改造,尽快回归社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沈岚敏 律师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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